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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393號
債 權 人 尚品廚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喜滿即裕盛歐化廚具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陳報債務人購買廚具數批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