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39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楊世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佶德旺有限公司、陳文山、張美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經查債務人佶德旺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文山已死亡,請表明債務人之最新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債務人佶德旺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