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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41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賴嘉慧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良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林良岸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借款契約書,借款人為吳千翊非林良岸,借款金額為新臺幣38萬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