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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5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温淑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人姓名記載是否有誤?究為「溫」或「温」?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