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556號
債 權 人 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恒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易璋律師即許聖恩之遺產管理人、陳保源律師即李姵妏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許聖恩之還款明細表及尚欠餘額表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