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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556號
債  權  人  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恒毅  


債  務  人  李易璋律師即許聖恩之遺產管理人


            陳保源律師即李姵妏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許聖恩、李姵妏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捌仟伍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許聖恩、李姵妏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