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557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連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傑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敘明對債務人張傑盛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確認本件之債務類型為何,並更正請求聲明之記載。(依汽車貸款借據所示張傑盛為一般保證人)。
㈡提出債務人連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