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827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顯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與聲請狀相符之「機車分期」契約影本,或更正聲請狀原因事實及繳款明細之記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