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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90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理查喬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相對人理查喬治居留證影本。
㈡得對相對人理查喬治請求之釋明文件,或徐為治即為理查喬治之證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