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964號
債 權 人 三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即三商酒販股份有限公司即
三商朝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代 理 人 葉泰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孫夢琦、朱秀玉、蔡偉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訴狀送達翌日起算」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確認朱秀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債務人朱秀玉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