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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967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助信律師即廖述賢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提出林助信律師為廖述賢之遺產管理人之釋明資料(如:遺產管理人之裁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