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137號
債 權 人 宜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仁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東洋即承洋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陳報請求金額42,096元之計算式。
㈢請提出提出承洋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