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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138號
債 權 人 朱慶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清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於114年8月25日補正債權人為仕峻實業有限公司,應具狀更正債權人為仕峻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朱慶鴻,並補仕峻實業有限公司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