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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24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施良勳  


債  務  人  劉鶴溪  

債  務  人  柯惠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貳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一) 債務人劉鶴溪於民國94年5月26日邀同另相對人柯惠娟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二) 另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規定:正卡持卡人就其本人與附卡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之全部負清償責任。(三) 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105,201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卡、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