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27號
債 權 人 張煥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蕭意潔、黃晟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黃晟棠是否為債務人?若是,並請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聲請狀末表明黃晟棠為連帶保證人)。
㈡確認請求利息是否有誤?(因與借據記載無利息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