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33號
債 權 人 徐哲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映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確認本件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㈢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㈣確認債權人為徐哲軒是否有誤?與狀附所示合約書乙方為金蒝企業行負責人謝采霓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