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34號
債 權 人 陳緻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祥富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確認聲請狀之附表所載之支票付款人、發票日、提示日是
否誤載?請查明更正。(依票載所示支票付款人應為第一銀
行、發票日為113年1月22日、提示日為114年1月7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