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361號
債 權 人 林素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藝如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陳報債務人李藝如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其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詳細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請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具體陳報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