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366號
債 權 人 博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博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永霖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㈡提出具有博翔興業有限公司簽章之商品採購協議合約影本。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4年4月10日」?
㈣具體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