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371號
債 權 人 台灣自來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憲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葉芳境即不熟人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不熟人企業社之負責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商業變更登記資料。
㈡陳報請求金額147,932元之計算式。
㈢確認本件請求連帶給付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