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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419號
異 議 人 博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博翔
上異議人因聲請對債務人王培宇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一、異議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