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429號
債 權 人 凱盛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韋叡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所示加盟店為譽寧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與債權人名稱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