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429號
債 權 人 凱盛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元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韋叡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所示加盟店為譽寧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與債權人名稱不相符。)」,此項裁定已於114年8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