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436號
債 權 人 智聖廣告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長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14年4月11日」?
㈢陳報智聖廣告企劃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聲請狀聲請人未列載法定代理人)
㈣提出債務人林毅為契約採購人之契約影本之釋明資料(茲所提帳單之客戶名為榮耀豆花(大里店)、簽收林金名,爰再命補足釋明)。
㈤提出債務人林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