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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456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蔡宜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速可達智慧動力科技有限公司、張凱傑、魏琦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速可達智慧動力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業於113年6月28日府授經登字第1130741314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有無經法院選任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