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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707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莊凱婷  
債  務  人  建元紙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朱元政  

債  務  人  蕭淑丹  


一、⑴債務人建元紙器有限公司、朱元政、蕭淑丹應向債權人    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柒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四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⑵債務人建元紙器有限公司、朱元政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陸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⑶債務人建元紙器有限公司、朱元政、蕭淑丹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