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758號
債 權 人 尤仁豪
李文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超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
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經查,本件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債權人業已繳納裁判費500元,請再補繳500元。)
㈡確認訴訟標的聲明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請區
分債權人二人各自對債務人之請求金額為何?)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