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775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債 務 人 陳忠兼陳水連、陳王秀鳳之繼承人
陳福順即陳水連之繼承人
陳綉琴即陳水連之繼承人
一、①債務人陳福順、陳綉琴、陳忠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水連之 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柒拾陸萬零壹佰柒拾貳元、違約金新臺幣陸拾壹萬捌仟壹佰參拾參元。
②債務人陳福順、陳綉琴、陳忠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水連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債務人陳王秀鳳已於民國111年4月23日死亡,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債務人陳王秀鳳死亡,已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屬無法補正事項,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