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020號
債 權 人 張世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聖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㈡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陳報債務人未申報房屋租賃所得稅、電費、法院裁判費、執行費金額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