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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028號
債 權 人 蕭妤庭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豐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主辦單位為債務人永豐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之證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