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142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劉芸慈
債 務 人 以馬內利景觀工程行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人 田仁愛
債 務 人 楊國斌
溫婉君
一、㈠債務人以馬內利景觀工程行、田仁愛、溫婉君應向債權人
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陸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以馬內利景觀工程行、田仁愛、楊國斌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參仟柒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