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204號
債 權 人 黃金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裴鳳苓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各為何?。
㈡確認狀尾臺中地院民事執行處之記載是否有誤?。
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裴鳳苓向債權人借款之記載是否有誤?裴鳳苓為連帶保證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