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297號
債 權 人 羅慧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耘緁、黃士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陳耘緁、黃士宸請求之依據及相關釋明資料(依狀附證物所載估價單係為日隆鑿井工程有限公司,黃士宸僅為其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代為法律行為)。
㈡提出對債務人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及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