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4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亦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姓名記載是否有誤(信用卡線上申請專用申請書上姓名「蔡亦珉」與支付命令聲請狀姓名「蔡亦」不符)?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