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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504號
債 權 人 陳韋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豐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4年9月30日」或「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