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592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劉盈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佩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債權人之印文及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㈡如欲委任劉佩雯為本件之代理人,請出具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