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63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江仲璵
債 務 人 莊為能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零陸佰壹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新臺幣貳佰玖拾壹萬陸仟貳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新臺幣參佰零柒萬陸仟柒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捌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