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6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方錫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庭安即林建志之繼承人、林若岑即林建志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事項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事實理由欄之記載借款人為林庭安,請求事項是否為「債務人林若岑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建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庭安連帶清償‧‧‧」)。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