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765號
債 權 人 蘇芃睿
債 務 人 眾揚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名諦即黃名志
人
債 務 人 蔡佳玲
一、㈠債務人眾揚鞋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黃名諦即黃名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蔡佳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眾揚鞋業有限公司如為第一項之給付,他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如第二、三項之給付,如任一債務人為給付,債務人眾揚鞋業有限公司於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㈤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