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77號
債 權 人 袁偉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品頡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債務人楊品頡之實際住居所及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Line截圖小楊為債務人楊品頡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帳號000000000000為債務人楊品頡之釋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影本。)
㈣提出投資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