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83號
債 權 人 雲林律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高誌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胡昇寶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㈡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補正高誌緯為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