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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84號
債 權 人 江俊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立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張立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報請求金額30,162元之計算式。
㈢提出南投國姓鄉調解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