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86號
債 權 人 陳儀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敏即天虎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122,2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查訴訟標的金額與請求原因事實欄債務人積欠貨款122,000元不相符。)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