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93號
債 權 人 紀素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亞太煤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台端事實理由欄記載請求之金額係遲延利息,依民法第207條第一項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㈡台端已有112年司促字第21225號之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得以強制執行利息,確認本件得再次請求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