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401號
債 權 人 世紀天璽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蘊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燕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權人公所備查函。
㈢提出門牌台中市○○區○○○○路0○0號之第一類建物謄本正本。
㈣提出請求金額48428元之計算方式。
㈤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