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4075號
債 權 人 李玲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義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附表二張支票發票人「林義雄」以及聲請狀債務人為「林義雄」是否有誤?(因與狀附二張支票發票人國鉅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