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4116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惠鴻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金額17325元之計算方式(請求標的17325元與請求原因事實欄記載金額5985元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