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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41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許榮晉  
債  務  人  陳姿諭即姿郁商行





債  務  人  張丞昀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仟貳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