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586號
債  權  人  陳守涓  


債  務  人  信宇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零伍萬零壹佰貳拾伍元,及均自各支票退票之日(如附表所載)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4年度司促字第024586號
編號
發票日
金額
退票日期
支票號碼


新臺幣


001
113年12月31日
500,125元
114年6月20日
BOH0000000
002
114年2月18日
2,000,000元
114年8月6日
BOH0000000
003
114年6月3日
300,000元
114年8月6日
BOH0000000
004
114年6月17日
250,000元
114年8月6日
BOH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