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613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債 務 人 吳鑫源即瑞元貿易商行
盧享利
吳孟勤
一、㈠債務人吳鑫源即瑞元貿易商行、盧享利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零捌拾玖元,及如附件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債務人吳鑫源即瑞元貿易商行、吳孟勤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萬柒仟零伍拾肆元,及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